周易哲学解读_《周易集解》易说批判(四十二)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   《周易集解》易说批判(四十二) (第8/12页)

解,利于一方。

    若没有目的原则前往,就不如返回来的正确。若有目的原则的前往,宜早行动,是正确的,没有咎害。比如打猎获得三只狐狸,又得回了铜箭头,结果自然划算。用牲口驮着东西,又用车拉着东西,会招引强盗的到来,结果就顾惜不了财物被抢。松开了手脚,是朋友的到来,才由此信用。君子只有懂得了和解,并关心爱护其百姓,才是正确的政治方针。王公用箭射在高高城墙上凶猛的隼鹰,并且射获了,无往而不利。”

    (解说)

    “解”:和解,理解,消除。“解”在本篇里应当“和解”讲。本篇立论的内容是“解,利西南。无所往,其来复,吉。有攸往,夙吉,无咎”,这里的“利西南”,是指有利于一方。一个地方得到了和解,就是有利一方百姓的大事。“夙”:尽早的意思。本篇的立论是“和解”,是谁与谁和解呢?是“君子”与“小人”。即统治者与百姓。若想和解,就要前去做和解的工作。并且,前去做和解的工作要有目的和原则性。什么目的原则呢?就是“有孚”原则,这是和解所遵循的根本。即本篇所讲述的中心思想。本篇题目含义是“和解,要有目的前往,而不是无目的无原则的前往,那还不如返回来好。有了目的原则,就应及早行动,才会有好的结果,没有害咎。”

    在通行本《周易》,即卦爻式文本《周易》,所谓《解卦》初爻爻辞是“无咎”。我们已考证研究论述《周易》原初是没有“六·九”爻题。“六·九”之说是后出的东西,是算卦者作为起卦占筮的形式工具。“六·九”爻题是秦汉之际的产物,是《周易》春秋文本后的又一次改造,是为卜筮而分割成卜筮的六个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