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
第二百七十九章 论罪篇(下) (第2/4页)
价值论认为,在张三射杀文破军的过程中,张三因为不知文破军正在实施强暴行为,是缺乏“防卫意识“这一主观要素的,所以其行为反价值,但是结果是好的,所以结果缺乏反价值,最终构成杀人未遂。 而结果无价值则认为正当防卫的判断不包括“防卫意识“这一主观要素,只要结果是好的,就符合正当防卫,最终认定无罪。 若是适用行为无价值论,张三会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。 根据大周律例,“诸谋杀人者,徒三年;已伤者,绞;已杀者,斩。” 张三将被判三年徒刑。 若是采用结果无价值论,则张三无罪。 杨清源的笔在纸笺之上不断书写,却始终难以下定论。 杨清源愿意相信张三的供词,从自身所学来看,但他偏向行为无价值论,杨清源觉得有时候做事的动机比事情造成的结果要重要。 但从个人的主观愿意角度,杨清源想要判张三无罪。 为民除害,这是值得传颂和褒奖的。 文破军作恶多端,却因为其特殊身份和特权,一直未受到惩戒。 蓝星有个叫福尔摩斯的侦探曾经说过。 “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,私人报复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甚至高尚的。” 而张三的行为在儒家的观点中,更是具有合理性。 《礼记》有载: 子夏问于孔子曰:“居父母之仇如之何?”夫子曰:“寝苫枕干,不仕,弗与共天下也;遇诸市朝,不反兵而斗。” 子夏向孔子请教说:“对于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